Guohui Case
【案 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曾某某,男,壮族,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住所:中山市阜沙镇。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打磨、冲压工作,被申请人通过其招聘信息向申请人承诺工资在6000-8000元,被申请人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牛某某银行账户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工资每月一次结算,每月3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但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工资差额22185.48元;
2、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935.48元(6000元/月×6月+6000元/月÷31日*10日);
3、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000元(6000元/月×2)。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公司遵纪守法,按照《劳动法》对待每一位员工,整个公司员工仅有9人,所有员工均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曾要求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不签,且一个星期没有回公司,有意逃避签劳动合同,目的性很强,说自己不受被申请人管理,只是来打零工,做一天算一天,申请人2021年11月14日离开公司,直到12月8日才回来上班,我方管理员告知其不用再来了。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863元;
(二)经济补偿金2463.67元;
以上两项合计15326.67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中,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申请人的劳动权益长期未得到保障,另外,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且被申请人未依据最低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工资差额。为此,申请人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最终成功追索到了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SHMS0841-418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