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所: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后,担任文员职务,每月26天工作制,底薪4500元+加班费,离职前月平均工资5592.86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截止至庭审时仍未发放申请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的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该笔费用也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为维护申请人上述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工资54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5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187.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89.29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21年2月14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187.5元;
2.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的工资1075.55元;
3.律师费2806.22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入职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因此提起仲裁。国晖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指导其收集提供证据,确定各项仲裁请求后,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提交立案。最终,申请人的大部分请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122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