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址:贵州省毕节市。
被申请人一:深圳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二:深圳市B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系两被申请人员工,主要担任物管(保安)职务。被申请人将空白劳动合同交给申请人签名后收回,未再给回给申请人一份。劳动合同约定8小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但申请人实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时,保安岗位实行两班倒,但被申请人均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且被申请人一直未足额缴纳社保。申请人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并足额购买社保,但公司仍未支付并足额购买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已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微信文件发送等方式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资。被申请人并未给予任何回复或支付相关费用。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从2019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小计金额:19763.52元;
2.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从2019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小计金额:19402.56元;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小计金额:70448元;
4.支付年休假工资2019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小计金额:9639.84元;
5.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从2021年10月01日至2021年10月20日),小计金额:2813.79元;
6.支付律师代理费,小计金额:5000元。
上述共计金额:127067.71元。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多少费用?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原、被告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21年12月13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5800元,款到账视为收到,如因账号问题导致转账时间不及时,不作为违约处理。
二、被中请人逾期未支付申请人上述款项需另行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三、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及其他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得再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消灭。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国晖律师接受两被申请人的委托后,多次与委托人沟通交流,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尽职争取调解。最终,在仲裁阶段协调促成劳方与资方达成调解协议,为被申请人减少了支出,委托人对国晖律师代理结果非常满意,本案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332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