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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却继续用工,员工仲裁主张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24-04-15 11: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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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报酬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罗某,男,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XX有限公司XX店,负责人:冯某,住所南宁市兴宁区。
       被申请人:广西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住所玉林市。
       申请人2022年5月4日入职广西XX有限公司XX店(系被申请人一)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酒店前台;工资为:2900元,全勤奖金:200元,再加上公司绩效,工资发放日期为:下个月的15日;劳动合同年限为:1年,从2022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但劳动合同签订后,即被被申请人一拿走并未交付一份给申请人。
       2023年5月4日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一并未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2023年11月14日,因申请人操作失误,未把客户的订房优惠计算清楚,多收了客户34元房费,但所有费用都划扣进了公司账户。之后,客户、店长和主管都认为是申请人故意为之,并未听取申请人的声辩。2023年11月15日,主管口头通知申请人,公司决定对申请人做出开除处理。同时,在公司内部下发了《XX酒店(XX店)处罚通知》,声明申请人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并做出辞退处理。此通知也对申请人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
       被申请人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未及时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一是系被申请人二的分公司,故被申请人二应当对被申请人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15日工资1734.4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4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323.95元;
       3.请求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59.16元;
       4.请求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22年5月4日至2023年1月15日的社会保险。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2024年4月10日前,被申请人广西XX有限公司XX店向申请人罗某指定的中国银行账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7323.95元;
       二、申请人罗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三、自申请人罗某收到上述第一项款项之日起,申请人罗某与被申请人广西XX有限公司XX店、广西XX有限公司劳动存续关系期间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一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仍继续用工。申请人工作操作失误,被申请人未听取申请人的声辩就将其开除处理,无奈之下,只好委托国晖律师维权。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申请人沟通,收集证据为申请人据理力争。最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委托人对于国晖律师的专业表示高度认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NHMS132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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