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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后主张高额赔偿,国晖律师助用人单位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4-06-05 1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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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郭某,男,汉族,住址:江西省萍乡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在2021年2月21日通过网络招聘入职公司,职位为结构工程师,工作地点位于被申请人办公地地深圳市龙华区X街道X社区X村XX号XX工业园X栋XXX二层、三层、四层。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12000元。申请人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不稳定,通常都在次月30日或下下月初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申请人发放本月工资。2022年3月,被申请人因公司办公及厂房地址与申请人商量涨薪2000元/月,此后双方一直履行至今。2023年6月1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发放的4月份工资数额比以往发的工资少了一部分,与被申请人沟通无果后,2023年6月30日,申请人5月份工资仍然存在未足额发放的情形,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但被以无理降薪的理由,欲通过此逼迫申请人自行离职。申请人无奈于2023年7月16日向被申请人发送《被迫解除劳动通知书》,当天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裁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5000元;
       3.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1月31日未发工资2135.5元
       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04月01日至2023年04月30日未发工资1694.50元;
       5.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05月01日至2023年05月31日未发工资1641.50元;
       6.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06月01日至2023年07月15日正常工作日工资报酬21097.1元;
       7.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01月01日至2023年07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3065.59元;
       8.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因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
       申请人当庭申请变更第六项仲裁请求为:6.裁令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06月01日至2023年07月15日正常工作日工资差额11393.59元。
       被申请人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了解案情后,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申请人第1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同意向其出具离职证明(系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2.关于申请人第2项仲裁请求,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被申请人已每月足额向其发放工资,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关于申请人第3、4、5、6项仲裁请求,因被申请人已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申请人距发放工资半年后才对工资发放数额提出异议,也未举证曾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拖欠的工资,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依法应予驳回其仲裁请求。
       本案中,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而申请人未能完成基本的举证义务来证明其本人工资为14000元/月的主张,应予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鉴于此,申请人以月工资标准14000元/月计算未发工资,于法无据,依法对该主张不应采信。7月份的工资已经结算但是申请人不交接工作而且也没有到发放工资的时间,其7月工资详见证据为4500元。
       4.关于申请人第7项仲裁请求,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申请人的2022年度年休假依法已全部享受。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5日共计2日的计薪年休假,被申请人同意按(月工资2200元/月÷21.75×2=202.3元)进行支付。
       5.关于申请人第8项仲裁请求,申请人请求的律师费不应当由被申请人负担,双方并未对此予以约定。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仲裁委员会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
       关于工资结构。经查,《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的考勤及工资表》中显示的工资结构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一致,签名栏中均有申请人的签字确认,故仲裁委予以采纳被申请人的主张。
       关于工资差额问题。经核算,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确认的考勤情况予以核算出申请人每月工资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存在差额部分。仲裁委依法予以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发放了申请人所诉期间的工资,不予支持申请人的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仲裁请求。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经查,《过往工作证明》为船员证,持证人为申请人,发证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该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从2012年开始有持续工作的状态,仲裁委不予采纳。至于2023年度应休年休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故申请人2023年度的应休年休假天数应折算为2天(197天÷365天×5天)。因此,被申请人依法需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的一倍工资,故还需支付差额2206.89元(12000元÷21.75天×2天×200%)。故仲裁委予以部分支持申请人的第7项仲裁请求。
       关于申请人解除理由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申请人系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违法降低、变相克扣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鉴于已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每月已足额发放了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故申请人以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被迫解除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的第2项仲裁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代理费。本案申请人的请求金额为74930.68元,本委支持金额为2206.89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206.16(2206.89元÷74930.68元×7000元)。故仲裁委予以部分支持申请人的第8项仲裁请求。
       最终,仲裁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2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2206.89元。2.律师代理费206.16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国晖律师受被申请人委托后,认真研究证据,查阅法律法规,案例研究,确认辩护思路,观点等方案,最终仲裁委支持国晖律师的观点,裁决被申请人仅支付202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2206.89元及律师代理费206.16元。被申请人对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179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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