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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成功代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发布时间:2024-07-22 10:56:34
浏览量:420

      【案   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 原告:宋某,男,布依族,住贵州省平塘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男,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原告是工地务工人员,2020年原告经人介绍在被告承包的河北沧州工地干活。工地项目于2021年5月份结束后,被告承诺于2021年年底支付给原告全部劳务报酬。2023年1月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结算单,确认未支付给原告的劳务报酬共计69935元。随后,原告在2023年7月8日通过微信催促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后又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69935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多少劳务费?
      处理结果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宋某接受被告高某的雇请,在被告高某的工地处从事脚手架拆卸工作,原告宋某为其提供了劳务,双方的劳务关系明确,被告高某依法负有给付劳务费的法律义务。原告宋某的剩余劳务费经被告高某在微信聊天中出具的对账单予以确认,被告高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故对原告宋某主张被告高某支付欠付的劳务费699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某剩余劳务费69935元。
       二、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计774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公民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经人介绍在被告承包的河北沧州工地干活。工地项目结束后,原告经多次催要劳务费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国晖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告的全部主张均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成功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杭晖民字第039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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