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仲裁案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申请人周某某(女,1991年生,广东省人)与被申请人深圳AA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人周某某因哺乳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假工资差额及提成未发放等问题,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人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产假工资差额及补发提成等共计97484.74元。
被申请人深圳AA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国晖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案件分析,并与被申请人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了解案件背景及争议点。
在仲裁过程中,国晖律师团队通过细致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整理,提出了有利于被申请人的法律意见,并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分期支付申请人40000元,申请人则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 哺乳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 产假工资差额的计算;3. 提成是否应补发。
【处理结果】
在国晖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本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深圳AA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分两期支付申请人周某某共计40000元,申请人则放弃其他仲裁请求。这一结果不仅为被申请人减少了经济损失,也避免了双方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国晖律师团队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不仅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还通过细致的证据整理和有效的沟通协商,成功促成了双方的和解。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劳动争议时,国晖律师团队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确保了案件的顺利解决。
此外,国晖律师团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客户利益为中心,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撤回仲裁申请。
【以上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141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