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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单位驳回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
发布时间:2025-09-28 1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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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工资及经济补偿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97年9月出生)于2022年4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广东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土建预算主管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亦为杨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足额支付杨某某工资。经双方确认,此期间应付工资总额为人民币76036.55元,公司已支付60000元,尚欠16036.55元。对此,公司予以认可,并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员工未付工资计划表》,承诺将分期支付剩余工资。

       2024年4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随后,杨某某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两项仲裁请求:1. 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6036.55元;2. 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000元(按其主张的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3500元计算)。

       公司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国晖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负责应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申请人杨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还是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处理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5)38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广东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某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6036.55元。
       二、驳回申请人杨某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000元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并未否认公司因经营困难而拖欠工资的事实,而是将代理策略聚焦于第二个仲裁请求,即经济补偿金应否支付这一核心争议上。

       律师敏锐地意识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必须以符合法定情形为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合同,劳动者需通知用人单位并明确告知解除原因。然而,本案中,申请人杨某某提交的由本人填写的《员工离职申请/通知单》及其后签收的《离职证明》中,均白纸黑字、明确无误地将离职原因记载为“自主创业”等个人原因。律师紧紧抓住这一对公司极为有利的关键书证,形成了坚实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申请人是基于个人意愿主动离职,而非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尽管申请人庭审中辩称其是因公司承诺分期支付工资才写下个人原因,但因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对此主张加以证明,该抗辩最终未被仲裁委采信。国晖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法律论证,成功帮助用人单位避免了在经营困难时期仍需承担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利局面,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出色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民字第050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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