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劳动者已离职为由拒绝发放年终奖,有违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原则
发布时间:2018-04-28 1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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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村xx路,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湘双峰县xx镇xx村xx号。
原告诉称: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剩余年终奖,理由如下:1.原告有《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及其张贴在公告栏的照片,足以证明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是合法有效的;2.即使《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被法院认定无需,但由于劳动法规及劳动合同均没有强制性规定原告必须发放年终奖及发放年终奖的方式,故原告有权以“关于公司年终绩效奖金保密事宜通告”的方式,规定年终奖分2次发放,然而被告已经主动辞职,被告也就丧失了获得剩余年终奖的资格;3.被告申请仲裁时,支付剩余年终奖的时间条件(2017年7月-10月)还没有成就。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剩余年终奖9322.5元(税后);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剩余50%的年终奖?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李某2016剩余年终奖人民币9322.5元(税后)。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年终奖属于广义的劳动报酬范围,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过去一年为单位所作贡献的奖励,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年终奖发放前已离职为由拒绝发放李某已工作期间产生的年终奖,有违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工资制度原则,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制定的《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已向被告公示及证明被告知晓该份制度,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未发放的2016年剩余年终奖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56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