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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发布时间:2018-08-06 1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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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反被申请人)杨某,男,1993年3月2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西充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深圳市x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保安一职,双方签订了从201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每月休息2天,每天工作12小时,但被申请人并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等劳动报酬,申请人被迫于2018年2月28日离职,离职前月薪为3500元。另外,被申请人也未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工资6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28日加班工资5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5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17年和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600元。申请人提交了厂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照片等为证。
       被申请人庭审中辩称:1.被申请人承认尚未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份以及2月份工资;2.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28日加班工资,有申请人签名的2017年1月至同年11月考勤记录为证;3.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另外,由于申请人擅自离厂的原因造成公司产生了不必要的人身招聘、员工顶岗等开支,为维护被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申请,请求裁决:申请人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申请人是否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工资人民币4015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x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某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28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3597.36元;
       三、驳回申请人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驳回被申请人深圳市x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所有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承认尚未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份及2月份工资,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上述工资。对于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申请人签名的考勤记录来看,被申请人确未足额支付申请人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的差额部分。
       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向被申请人履行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义务,在被申请人否认收到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不成立。
       被申请人主张因申请人原因造成公司产生了不必要的人身招聘、员工顶岗等开支,要求申请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主张不被支持的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70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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