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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发布时间:2019-02-12 14: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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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xx工业区xx栋xx楼。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厦门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xx号xx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分别于2016年7月22日、2016年7月27日、2016年8月29日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了三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二极管、电阻、电容等产品。每次合同签订后,被告先支付部分预付款,其余货款待交货后30天内付清;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货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签订合同后约定通过物流方式给被告发送了货品,被告收到了全部货品,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部分货款。其中,2016年7月22日合同的总货款为104341. 95元,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支付50000元的预付款、2017年1月17日又支付了30000元的货款,剩余的24341. 95元货款一直未支付;2016年7月27日的合同总货款为33350元,被告于2016年8月1日支付了15000元货款,剩余的18350元一直未支付; 2016年8月29日的合同总货款为1725 元,被告未支付货款。双方经过协商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4416.95元并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于2017年1月17日又支付了30000元货款,剩余货款仍未付清。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支付货款总额为44416. 95元。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4416. 95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7772元(暂计至2017年5月24日,具体数额以实际付款日为准); 3、被告承担办理此案的差旅费1500元(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原告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厦门xx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货款4416.95元,款项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款项支付至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彩虹支行,账号:75495836xxxx );
       二、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8月15日前向被告厦门xx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9416.95元);
       三、若被告厦门xx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则从逾期之日起以44416. 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支付逾期利息;
       四、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456元,被告厦门xx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款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交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已经相关损失,提交了销售合同、还款协议书、银行业务收款回单等为证。最后,双方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91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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