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茂名市 xx化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新福路xx大院xx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深圳市xx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合水口xx工业区xx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诉称:从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经常从原告处购买聚炳烯等化工原料,原告每次依约将货物送至被告处,但被告-.直未及时按约定结清全部货款,至今被告仍欠13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付清货款。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货款13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答辩意见也未出庭应诉。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拖欠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茂名市xx化塑有限公司货款1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有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聚炳烯等化工原料。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了购销合同、送货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清单及业务往来对账单等证据,可确定被告尚欠货款135000元未付,故需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22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