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XX科技园X楼。
被告湖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XX工业园X路。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7年7月份起开始向原告订购鼓风机,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原告分别于2017年8月16日、2017年8月26日向被告交付规格为DC5V 5050鼓风机5184台及DC3.5V 5050鼓风机6240台,货款共计人民币47462.4元,原告已履行了送货的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收到上述货物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截至目前,被告仍有人民币47462.4元的货款未支付。原告数次催要,被告均不理会。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本金人民币47462.4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2311元 ;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且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应支付的货款有多少?被告是否已支付了部分货款?
【处理结果】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作出(2018) 粤0306民初2237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46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一直拒绝支付货款,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原告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LHMS005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