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罪。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田洋工业区XX小区第X栋。
被告XX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中山市火炬开发区XX路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开始建立买卖合作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出售电线连接器等电缆附件产品。合作期间,原告如约按时供货,并每月进行对账,然被告收货后并未约定的时间及时全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置之不理。截止目前,被告仍拖欠货款112645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2645元及货款利息530.8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应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货款?被告是否有能力偿还所欠货款?
【处理结果】
经法院委托深圳市义工联合会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 (2019)粤0306民初2178号协议,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112645元及利息530.84元,共计113175. 84元,现双方同意按人民币112645元完全并最终解决本次纠纷。
二、现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12645元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流深圳市XX联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
三、若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113175.84元剩余全部未付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2645元中未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XX联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XX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积极调解,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一致协议,经法院出具调解书后结案,被告按照调解书履行了付款义务。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LHMS008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