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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购车被欺诈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发布时间:2019-09-11 15: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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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男,1990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震雷山风景管理区XX村X组。
       被告陈某,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柏树乡XX村X组。
       原告诉称,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16年12月,原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看到被告发布的关于购买本田汽车享八折优惠价的宣传信息,且被告声称已按优惠价购买了本田飞度轿车。原、被告通过微信和电话沟通一段时间后,逐步建立基本信任,双方对预购车辆配置信息及价格进行商定。2017年1月10日,被告告知订购的本田凌派豪华版轿车已到货,需要原告支付订金才能预定成功,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订金38200 元(人民币,下同),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购车订金38200元。截至今日,原告仍未提车,被告无法提供案涉车辆,也拒绝退还购车订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订金382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973.94元,以上合计39173.9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本案所涉合同的交易卖方为陈某,被告在本次交易中为居间方;二、被告非合同纠纷中的任一相对方,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完成,故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三、涉案合同交易的卖方陈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审理完毕后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其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是适格当事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为购车将38200 元交给被告,欲购买优惠价的本田汽车,被告称其已将款项全部交给陈某。现陈某因涉嫌诈骗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原告曾就其为购车支出的款项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且公安机关将其列为陈某刑事案件被害人。现陈某涉嫌刑事犯罪一案尚未处理完毕,涉案38200元性质未最终认定。在此情形下,原告应待陈某涉嫌刑事犯罪一案处理完毕后,依据刑事案件的结果,再行主张权利,法院作出( 2017)粤0307民初15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与第三人陈某是朋友关系,基于好意告诉原告可以在陈某处优惠购车,后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院起诉,导致原、被告无法按时取车。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38200元。国晖律师在收到被告的委托后,迅速了解案情,帮助被告作出答辩,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86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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