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万安XX电路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某,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X期。
被告:深圳XX科技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社区XX路X号。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供应商,长期向其供应印制线路板。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被告分别下达19份采购订单采购线路板,原告分别送货完毕,送货单共19张。对2018年3月份的对账单,被告于2018年4月03日对账确认货款为218970.23元。2018年4月10日,原告开出3张增值税发票。
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14日,被告分别下达8份采购订单,原告分别送货完毕,送货单共7张。对2018年4月份的对账单,被告于2018年5月9日对账确认货款共67430.13元。
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11日,被告分别下达4份采购,订单,原告通过深圳市XX电路板有限公司送货完毕,送货单共6张。被告2018年2月6日对账确认货款共24346.34 元。深圳市XX电路板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开出增值税发票。
综上,被告对账确认2018年3月份货款为218970.23元,2018年4月份货款为67430.13元,再加上深圳市XX电路板有限公司2月份的货款24346.34元,合计货款共310746元。虽经多次催款,但被告一直未付。原告认为被告除支付货款外,依法还应支付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0746元和及自起诉之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可以代位请求被告清偿与深圳市XX电路板有限公司之间的货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 2018)粤0306民初18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86400.36元及利息(以286400.3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系被告的供应商,长期向其供应印制线路板,后被告多次拖欠货款,原告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与深圳市XX电路板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代位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期间的货款2434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63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