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住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洞边村民委员会。
被告:佛山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下溶村下沙股份合作经济社。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起有经济往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货物种类是机器设备外壳、零件等,由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经营地址,结算方式是“隔月10号前对入库产品对账,发票在20号前到需方公司。25号至次月5号前付清”。2018年7月份起,双方并未继续通过签订合同方式下单,而是由被告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下单,原告送货至被告指定地址,双方根据送货单以及双方对账结算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2018年9月-12月货款452869元,以及2018年7月-8月未支付的剩余货款59334元,合计512203元。经原告多次协商催促,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未按照约定清偿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2203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支付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2019)粤0605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佛山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12203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是经济关系,由原告供货,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却没有支付全部货款,原告经多次催要后向法院起诉。国晖律师受到原告的委托后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FHMZ000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