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xx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xx路xx室。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盐城市xx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原告诉称:被告盐城市xx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与原告存在购销合作关系,购买原告的电缆附件产品。原告已完整履行了全部义务,但xx公司一直拖欠货款,截止至2016年6月15日尚欠原告货款182932.26元,后还款30000元,仍欠货款152932. 26元。
为此,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2932. 2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075. 71元(该金额暂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请求判决以2016年6月15日为计算起点,央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还欠货款152932.26元?
【处理结果】
2017年11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南京xx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货款,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起诉,被告在收到相应的开庭通知后,在开庭之前付清欠下原告的剩余货款及本金。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有权申请撤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31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