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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被告不支付货款,原告向法院起诉最终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20-06-02 18: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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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XX大厦。
       被告:泸州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高新区酒谷大道X段X号。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电子产品供应商,被告自2018年6月起陆续向原告采购型号规格不同的电阻和电容产品,并签订多份《采购订单》,双方约定由原告按照采购订单的要求将相关电子产品送达被告所在地,支付方式为月结60天。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电子产品,但被告自2018年6月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完全部货款。经原被告核对账单确认双方2018年6月份货款人民币294328.5元、2018年7月货款人民币291330元、2018年8月货款人民币114247.7元、2018年9月货款人民币12720元和2018年10月货款人民币165元共计人民币712791.2元。被告于2018年5月17日支付了货款280000元,2019年6月6日支付了货款人民币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82791.2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始终推诿拖延。
       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照采购订单的约定向被告完成交付全部电子产品的义务,被告逾期不予支付货款的行为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82791.2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069.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90090.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多少货款尚未支付?
      【处理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24日前解除对被告泸州XX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泸州高新支行账户的冻结。被告泸州XX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解除冻结后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
       二、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15日前办理恢复《国家税务总局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关于调查外购或者委托业务有关情况的函》(编号: 1510594201904150002)的正常函,被告泸州XX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正常函后于2019年10月22日前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32791.2元;
       三、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无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作为被告的供货商积极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是被告却一再拖欠货款。原告经多次索要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应付货款及违约金。
       国晖律师接到原告的委托后,首先协助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了被告的相关账户资金。随后,办案律师积极与被告联系,最终被告同意调解,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由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案件得到完美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75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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