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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拖欠货款的公司怎么办?找国晖律师就对了!
发布时间:2020-06-04 15:22:25
浏览量:797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惠州xx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xx(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电线产品,原告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货款。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51852.23元;二、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654. 08元(该金额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并按同期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自2017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
      处理结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xx(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惠州xx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货款651852. 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1852.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7年7月31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享有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为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1852.23元理应支付但未支付。故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并提交了送货单、发票、对账单通知书等证据。国晖律师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此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的以651852.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7年7月31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的全部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37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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