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成都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地址:成都高新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20日就神龙四厂机房监控工程项目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95000元。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送货、安装、调试等义务,且该项目早已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至今仅支付了58500 元,尚欠余款365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屡屡拖延。原告甚至于2018年12月委托律师发函催讨,被告仍不予付款。
原告自身亦经济困难,被迫诉讼完全是被告失信行为所致。另合同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余款,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起诉时计算违约金应为115851元,原告仅请求20000元。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65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20000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6000元;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所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起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对方公司尚欠部分货款迟迟未支付。无奈,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权。
向法院起诉后,被告不愿被诉讼程序消耗时间,积极与原告联系进行和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付款义务,案件还在调解阶段便顺利解决纠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原告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89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