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称,2018年下半年,原告向被告供应PCB线路板等产品,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无理拒绝支付剩余部分的货款人民币65356.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货款未果。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65356.1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1132.84元(利息自2019年1月3日起,以本金人民币6535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16日为人民币1132.84元);
以上款项暂计至2019年4月16日,共计人民币66488. 9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支付了部分货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6535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65356.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供应PCB线路板等产品,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一直拖欠拒不支付。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庭审时,被告未出席,但是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了充分证据。最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清偿剩余货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91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