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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分期支付全部货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
发布时间:2021-01-18 15: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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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被告:邱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诉称,被告承包南海区某生活区饭堂业务,向原告采购食品及配料。原告作为供方在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多次向被告供应食品及配料,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相应货款,并于2019年7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共计41,246元(大写肆万壹仟贰佰肆拾陆元)。欠条出具至今的一年多时间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总是一再拖欠。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246元(大写肆万壹仟贰佰肆拾陆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588.48元(以¥41,246元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19.6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止为¥1468.87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支付了部分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9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246元、利息1901.87元,以及律师费4100元,合计47247.87元。
       二、被告承诺于2021年10月31日前分十四期支付上述47247.87元给原告,具体如下:①第一期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②第二期至第十三期,即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9月期间,分别每月最后一日前(含当日)支付3000元;③第十四期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247.87元。
       三、本案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5.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自愿负担并应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
       四、如果被告按照本协议第二、三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给原告,则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清,今后互不追究责任。如果被告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三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收利息,且有权就被告尚欠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食品及配料,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相应货款,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出具欠条。至起诉时,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没支付相应货款。
       原告起诉后,在国晖律师的努力下,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分期支付全部货款以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MZ017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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