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柳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住所:柳州市红碑路。
被告一:柳州市国XX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柳州市柳江区。
被告二:陈某,男,汉族,住址: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一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钢材,合同对货物型号、质量、交货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货物,后经过双方对账,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9556.8元,被告二并承诺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一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二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89556.8元;
二、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854.6元(以89556.8为本金,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为计算诉讼费,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即:89556.8元×(4.25%/年÷12个月×6个月)×150% =2854.6元);
三、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支付了部分货款?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州市国XX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柳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9556.8元;
二、被告柳州市国XX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柳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233.5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之后利息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柳州市国XX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清欠款时止);
三、被告陈国财对被告柳州市国XX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柳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一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钢材,合同对货物型号、质量、交货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货物,后经过双方对账,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9556.8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及相应利息。
国晖律师接到原告的委托后,经过了解案情发现本案证据相对充分,法律关系明确,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