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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拖欠90万货款,国晖律师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21-01-22 10: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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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柳州市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2018年11月、2019年1月5日、2019年4月1日就承建北京新机场北线高速公路项目的采购需要,与原告先后签订了2份《锚具买卖合同》、1份《锚具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1份《千斤顶买卖合同》,其中锚具采购,双方原约定先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数额送货,待货物入库后,开具16%发票,再付款。后因为采购审批流程慢,工程需求量变更及产品退换等问题,合同履行期间锚具采购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原告按被告要求送货,被告已收到货物,分别于2018年6月3日、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9日、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2月、2019年3月23日入库,2018年11月22日退换货一次,原告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应的抵扣发票,发票被告均已签收,货款总计人民币: 902215.29元,其中锚具货款¥830215.29元,千斤顶货款¥7200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原告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拒不履行支付货款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02215.29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65861.72元(以货款本金902215.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2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现暂算至2020年9月3日);
       以上暂计: 968077.01元。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尚欠多少货款未支付?
      处理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至2020年10月14日,XX有限公司尚欠柳州市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02215.29元;
       二、对上述欠款,XX有限公司应分期支付给柳州市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1 年2月10日前支付102215. 29元;
       三、申请人柳州市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数份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履行完供货义务后,被告屡次拖欠货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委托后,国晖律师迅速整理立案诉讼材料,因案件管辖法院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通过电子法院系统提交立案材料,当地法院进行了诉前调解,后经与被告代理人协商一致,双方达成调解,本案顺利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 MS008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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