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
原告诉称,2016年7月,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在收到货款后需向原告提供价值共计147156元的货物,并需按要求运输到原告指定的收货地点。协议达成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全额货款,然被告却以货物运输途中灭失为由拒绝履约。原告至今未收到货。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拒绝履约送货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货款,被告始终置之不理。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47,156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5,743.3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日起暂计至 2017年6月19 日),合计人民币152,899.38元;
2、被告支付原告催款的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违约?是否应当退还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蔡某返还货款人民币147,156 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47,1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7月,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在收到货款后需向原告提供价值共计147156元的货物,并需按要求运输到原告指定的收货地点。协议达成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全额货款,然被告却以货物运输途中灭失为由拒绝履约。原告因此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晖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随后协助原告整理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最终法院采取了原告的主张,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判决被告退还相应货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15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