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男,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被告系买卖关系,被告曾多次向原告批发购买牛肉,截止至2023年03月24日,被告结欠原告21771元,分别于2023年03月15日购买牛肉3831元、03月16日购买牛肉3241元、03月17日购买牛肉2271元、03月18日购买牛肉2674元、03月19日购买牛肉3462元、03月20日购买牛肉4035元、03月21日购买牛肉2257元,以上合计21771元,经原告的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归还货款21771元及利息183.21元。(利息以2177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标准,从2023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06月14日为183.21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还欠原告多少货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陈某乙结欠原告陈某甲货款15000元,由被告陈某乙分3期付还,自2023年12月起至2024年2月止,于每月25日前各付还原告欠款款项5000元。还款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二、若被告陈某乙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按期足额偿还原告陈某甲借款,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被告应就违约尚欠款项,自违约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向原告陈某甲支付按年利率3.45%计付的逾期付款损失。原告并可就全部尚欠款项、逾期付款损失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348.86元,减半收取计174.43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曾多次向原告批发购买牛肉后拖欠货款,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支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诉至法院。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内容符合双方的期望,本案以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SHMS1672-607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