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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催款无果后,国晖律师介入减少损失!
发布时间:2024-03-04 14: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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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XX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某,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妙镇。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XX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原、被告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设备,并完成了设备的安装调试。但是原告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后,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货款,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设备计量评审通过后支付40%的货款,并在质保期到期后支付10%的质保金。但是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总共仅支付了其中328000元,尚欠268000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人民币26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00元,利息以268000元为基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3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2000元;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造成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还欠原告多少货款未支付?
      【处理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东莞市XX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今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被告江西XX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被告于2023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款20万元,双方2021年3月26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即履行完毕,原告东莞市XX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2825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860元,合计4685元,由原告东莞市XX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原告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后,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导致原告遭受了损失。原告催款无果后无奈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210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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