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家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签署编号为XSX2022XXXXX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刨花板,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合同执行期限自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同时明确原告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在合同期内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15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两笔货款,合计128869元,并同步发送《日发货计划表》;同日,被告出具《产成品出库单》,将价值128869元的货物送达原告指定收货地址,后于2022年11月29日向原告开具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已完整履行合同义务。
2022年12月,原告在使用案涉货物时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刨花板贴面后出现大面积开裂,直接导致生产停滞并产生材料损耗、加工费损失等。原告第一时间于2022年12月9日向被告发送《质量问题联络函》,详细说明质量缺陷及损失情况;被告随后指派员工前往原告指定地点核查,确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承诺处理。2023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客户投诉处理结果回执单》,明确“依据事业二部意见,同意赔付132490.41元”;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签署回执单回传被告,双方就质量赔付事实及金额达成一致。
然而,被告此后以“领导不在”“手续未办完”等理由拖延付款,原告多次沟通无果。2025年3月7日,原告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出具《律师函》,催要132490.41元质量赔付款及相应利息,但被告仍拒不履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质量赔付款、逾期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 被告是否应按《客户投诉处理结果回执单》支付132490.41元质量赔付款;2. 被告是否应承担自2023年4月1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3. 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哪方承担。
【处理结果】
本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推动双方庭前协商,结合证据链向被告明确违约后果及法律责任。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
1. 被告于2025年4月30日向原告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质量赔付款132490.41元、逾期利息12051.55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 3.10%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5年3月25日)、案件受理费798元,三项合计145339.96元;
2. 原告在收到全部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并向被告提供撤诉申请书及法院案件平台界面截图;
3. 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无其他争议。后原告顺利收到全部款项,案件以撤诉方式圆满结案。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强的专业素养与高效的纠纷解决能力。接受委托后,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核心证据——从《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基础材料,到《质量问题联络函》《客户投诉处理结果回执单》等关键协商文件,再到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送达凭证等补充证据,构建了“合同约定-义务履行-质量问题确认-赔付承诺-违约拖延”的完整证据链,为后续协商与诉讼奠定坚实基础。
在纠纷处理阶段,律师采取“先礼后兵”的策略:先通过出具《律师函》明确法律依据与付款要求,给予被告协商空间;在被告拒不配合后,迅速制定诉讼方案,向法院清晰主张诉求。庭前调解环节,律师结合《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向被告释明“双方已就赔付达成一致,拖延付款需承担额外利息及诉讼风险”,最终推动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帮助原告在短时间内追回全额款项,既避免了冗长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又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商事纠纷中“以证据为核心、以效率为目标”的专业服务理念。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031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