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XX,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某某长期从事服装销售生意,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XX因经营需求,多次在原告处订购服装。2013年1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价值20000元的服装一批;2014年8月15日,被告再次提取价值30000元的服装,两次交易合计货款50000元。每次提货后,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明确载明欠款金额,作为欠款凭证。
服装交付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始终以“资金周转困难”“货物销路不佳”等理由拖延支付,甚至后期刻意回避原告的催款联系,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一晃11年过去,原告的50000元货款始终未能收回,期间产生的逾期利息也不断累积,给原告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025年,原告在多次催讨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与原告深入沟通案件细节,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律师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两张欠条、交易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确认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50000元及逾期多年的核心事实。
为确保维权效果,律师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一是明确诉讼请求,不仅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50000元货款,还主张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5年6月28日为16541.66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4000元,全面维护原告的财产权益;二是夯实证据链条,将欠条作为核心证据,结合交易过程的相关佐证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确保庭审中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的欠款事实;三是精准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撰写详尽的民事起诉状和代理词,明确被告逾期付款的违法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件立案后,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进展,推动案件顺利排期开庭。庭审过程中,被告起初仍试图以“时间久远”“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理由推诿责任,拒绝全额支付货款及利息。国晖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针对被告的辩解逐一回应:首先,欠条明确载明欠款金额及提货事实,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应认可欠款真实性;其次,被告在长达11年的时间内未就所谓“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辩解无事实依据;最后,被告逾期付款11年,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法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
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严密、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得到了法庭的认可。被告在庭审中意识到自身抗辩无法成立,继续拖延只会面临更不利的法律后果,且需承担更多的利息及诉讼成本,最终同意当庭履行付款义务。
【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50000元服装货款;2. 被告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
【处理结果】
经法院庭审调解及国晖律师的积极协调,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全部拖欠货款50000元、逾期利息16541.66元及律师费4000元,合计70541.66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实现。因当事人已当庭履行完毕,法院未出具调解书,以庭审笔录为证。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面对拖欠11年的“陈年旧债”,律师未因时间跨度长而退缩,而是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梳理关键证据、明确法律依据、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成功打破双方僵局。庭审中,律师针对被告的辩解精准反驳,有力维护了原告的诉讼主张,让被告认识到拒不付款的法律后果,最终促成被告当庭全额履行付款义务。
整个维权过程中,律师始终以原告权益最大化为目标,不仅成功追回拖欠多年的货款,还为原告争取到了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最大限度弥补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彰显了专业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高效、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5)合晖民字第090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