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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款拖欠多年要不回?教您全额追回+利息!
发布时间:2025-12-28 10: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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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原告)XX厨柜店,系经营大理石销售及安装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经营者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被申请人(被告)XX,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

       2019年,被申请人XX因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的房屋装修需要,与申请人XX厨柜店达成合作,约定由申请人提供大理石材料并负责上门安装,双方就材料规格、安装标准及整体价款达成口头合意。随后,申请人按约定采购对应大理石材料,组织专业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全程严格遵循装修规范,确保施工质量。

       工程完工后,双方现场核对工程量并进行结算,确认被申请人应支付大理石材料款312502元、安装费89706元,合计应付总款项402208元。结算后,被申请人陆续向申请人支付部分款项,但在支付大部分款项后,对剩余70208元尾款始终拖延未付。

       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上门沟通等方式向被申请人催讨尾款,被申请人起初以“资金周转困难”“部分细节需核实”为由推脱,后续逐渐回避沟通,甚至拒绝接听申请人电话。从工程完工到2025年,长达数年的催讨过程中,申请人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却始终未能收回剩余尾款,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也在持续累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2025年9月,申请人XX厨柜店委托广东国晖(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大理石材料款及安装费70208元,并支付自2024年2月10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5年9月23日为5556.11元),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与申请人深入沟通案件细节,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脉络。律师仔细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施工记录、结算凭证、付款流水、催款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确认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申请人已完全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被申请人拖欠尾款70208元的核心事实。

       考虑到诉讼程序耗时较长,且申请人希望尽快收回款项,同时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了“调解优先、诉讼兜底”的办案策略。一方面,律师整理完善证据链,撰写详尽的民事起诉状,做好诉讼准备,确保在调解不成时能通过诉讼程序胜诉;另一方面,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表达申请人的调解意愿,希望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高效化解纠纷。

       在法院的主持下,律师代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沟通。调解初期,被申请人仍试图以“部分安装存在瑕疵”“价款过高”等理由压低付款金额。国晖律师针对被申请人的辩解,逐一出示施工记录、结算凭证等证据,明确指出申请人已按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已验收并支付大部分款项,现主张“安装瑕疵”无任何事实依据;同时,律师向被申请人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仅需支付尾款,还需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若进入诉讼程序,被申请人还需承担更多诉讼成本,且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律师的专业分析和明确态度让被申请人认识到自身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逐渐转变态度,同意协商付款事宜。随后,律师结合申请人的诉求和被申请人的付款能力,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就付款金额、付款期限、逾期责任等关键条款与双方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向。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70208元大理石材料款及安装费;2. 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调解协议如何保障申请人债权实现。

      【处理结果】 

       2025年11月6日,经龙川县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办公室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正式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截至2025年11月6日,双方确认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货款70208元及利息5792元,本息合计76000元;二、上述款项由被申请人分六期支付,第一期于2025年11月28日前支付12666.70元,后续五期均于每月28日前支付12666.66元,按先本后息方式履行;三、若被申请人任意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清偿全部未履行款项,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随后向龙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得到法律文书保障,回款有了明确依据。

      【案例评析】 

       本案中,面对拖欠多年的装修尾款纠纷,律师未盲目启动冗长的诉讼程序,而是结合当事人诉求制定“调解优先”的合理策略,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又有效化解了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链和清晰的法律释明,成功打破被申请人的侥幸心理,推动双方达成一致。同时,律师在调解协议中设计了“逾期一次性清偿+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最大限度保障了申请人的债权实现,避免出现“调解后仍拖欠”的情况。整个办案过程中,律师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灵活运用法律程序,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惠晖民字第061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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