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当事人吴某某与罗某某因混凝土买卖产生货款纠纷。被告罗某某因经营需要,主动与原告吴某某接洽,双方就混凝土的规格、单价、送货安排等交易条款进行了面对面协商确认。原告依约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完成交付,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常拖欠货款。
截至2024年9月17日,经双方核对,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4404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迟迟未能清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双方交易记录、对账凭证、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经分析,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考虑到被告已有拖欠先例,即便获得胜诉判决,后续执行仍可能面临不确定性。为实现当事人快速回笼资金的核心诉求,国晖律师一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货款及违约金;另一方面积极与法院及调解组织沟通,探索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非诉路径解决纠纷,力求以最高效、最稳妥的方式为当事人兑现债权。
在潮州市湘桥区涉诉调解(和解)中心的主持下,国晖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与对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协商。2026年7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被告尚欠货款44040元,分八期付清;同时设置“违约恢复条款”——若被告任何一期未足额还款,原告可就全部剩余货款及自2024年9月18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签署后,国晖律师立即指导当事人共同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定条件,于2026年7月20日出具(2026)粤XXXX民特(调)9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如何以最稳妥高效的方式保障原告债权得以实现,避免判决后执行难的风险。
【处理结果】
经潮州市湘桥区涉诉调解(和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被告尚欠货款44040元,分八期分期付清;如被告逾期未足额还款,原告可对剩余全部货款及自2024年9月18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2026)粤XXX民特(调)9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运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高效、低成本解决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的典型案例。律师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精准选择最优维权路径。律师没有局限于传统的诉讼模式,而是敏锐地捕捉到本案适宜调解的特点,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涉诉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这种方式既能快速化解矛盾,又能为当事人节省大量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二,巧妙设计协议保障条款。调解协议中设置的“违约恢复条款”是关键亮点——一旦被告逾期,原告即可就全部剩余货款和违约金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这一设计既给了被告分期履行的缓冲空间,又为原告保留了充分的救济途径,实现了“刚柔并济”的保障效果。
其三,善用司法确认制度赋能调解成果。调解协议本身仅具合同效力,若无法院确认,一方反悔仍需重新起诉。国晖律师及时指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使调解协议获得与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如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实用法律知识分享:司法确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程序,经合法调解组织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且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是高效、零成本化解纠纷的重要途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潮晖民字第008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