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6日,原告刘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杨某某经营的“XX”店铺购买“YY伟哥”6盒,支付货款2078元(含运费8元)。原告签收后,其自述家属服用约15分钟后出现头痛、胸痛、心悸等不适症状,但未就医。随后原告将未开封产品委托杭州某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支付检测费400元,检测报告显示样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原告遂以被告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退还货款2078元;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0780元;赔偿检测费400元。
被告杨某某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原告的身份背景展开调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检索发现:原告刘某某在本院及全国多地法院存在大量同类诉讼,均系以购买“壮阳类产品”后检出西地那非为由,向经营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属于典型的“职业打假、知假买假”人员。国晖律师遂以此为核心抗辩方向,全面调取了原告在其他案件中的起诉状、检测报告、庭审笔录等材料,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用以证明原告购买案涉产品并非基于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
庭审中,国晖律师围绕两大核心问题展开有力抗辩:第一,原告系女性,却一次性购买6盒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伟哥”类产品,明显超出合理自用范围,结合其此前已购买过同种产品并立即送检、随即起诉的操作模式,足以认定其购买行为属于“知假买假、恶意诉讼”;第二,原告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系其自行送检,未对样品进行封存、未办理公证、未与被告共同确认样品同一性,无法证明送检产品系被告售出,且原告自述“严重不适”却未就医,与常理不符。此外,国晖律师精准引用了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指出该条规定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原告的批量购买、多次诉讼行为明显不符合该法定前提。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
·案涉产品是否构成《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或劣药;
·原告单方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原告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及检测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造成其配偶身体损伤,且原告在购买本案产品之前已购买过同种产品,其主张的损害事实证据不足。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惩罚性赔偿以“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为前提,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产品为假药或劣药,故原告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及检测费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一、被告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退还货款2070元(运费8元不属于货款),同日原告应退还6盒YY片,如不能足量退还按每盒345元予以相应扣减;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十倍赔偿金20780元及检测费400元);
三、案件受理费381.45元,由被告负担33.95元,原告自行承担347.5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业打假人”针对食品药品领域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近年来,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呈现专业化、团队化、批量化趋势,部分职业打假人将诉讼作为牟利工具,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市场秩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作出严格限定,明确将“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前提。
国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诉讼洞察力和扎实的证据运用能力。律师没有局限于个案事实的简单抗辩,而是将视野扩展到原告在全国范围内的诉讼记录,通过公开裁判文书检索,系统梳理了原告批量购买、批量送检、批量诉讼的操作模式,有力证明了原告并非普通消费者。同时,律师精准把握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从“购买目的不符合法定前提”和“证据不足以认定假药劣药”两个维度筑牢防线,最终成功阻却了原告十倍赔偿的诉求,为当事人避免了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粤晖民字第114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