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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周某某未依约偿还借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18-11-28 1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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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6月3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园xx栋。
       被告周某某,男,1978年10月27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息县城关镇xx街xx号。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3 年8月1日(借条上误写为:  2013年4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并口头约定按照每月两分(24%/年) 的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被告于当日立下《借条》,其内容为:今借陈某某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人民币,要求本人急用时必须及时归还!此据。《借条》上由被告本人签名并注明借款日期。此后,被告只支付了少许利息,原告因资金紧张,曾无数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不仅不依照“本人急用时必须及时归还”的约定归还原告本金,而且自所欠利息几乎未能支付。至2016年12月25日止,该笔借款利息已达179230. 68元。
       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  2、被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2万元。
       二、被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以2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为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讯记录等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被告依法应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37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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