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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运输过程中将原告托运的货物丢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8-12-03 15: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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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苑街道xx大厦xx楼xx室。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被告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房xx。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具有较长期的合作。2016年12月30日,被告接受原告托运委托,派员到原告处收货(因收货分装两个箱子,被告业务员就在《收料单》上写货物“2件”,其实是1件)。2017年1月3日,被告在原告预存账户中相应扣取运费967.14元,明确目的地为西班牙,实际追踪号3536826565。经迫踪DHL Express货件网上查询,2017年1月4日被告将货件交付DHL转运,而2017年1月9日却发现“快件状态待确认,请联系DHL”。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核实2017年1月11日确认该货件在DHL转运途中已经丟失。原告不得不重新向西班牙客户发货。该件货物损失达8036.56欧元,按2017年1月11日汇率1欧元=7.2992人民币元,折算成人民币为58660.4588元。但截止目前,被告只愿意按照该公司自定的《赔偿规则》第1条,“如果货物出现丢失,乙方(注:即达方物流)按照三倍运输费赔偿给甲方(注:即托运方),不再另外退运费”,以及第2条,“按照申报价值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100  美金”,一直拒绝原告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合法要求。被告没有将货物安全运到指定的地点,已经明显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其以自定的规则予以拒绝赔偿,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8036.56欧元(折合人民币58660.46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申报的价值是342.9美金,被告已经赔偿给原告100美金,当时原告已经默认无异,后原告又继续发货DHL,后又称货值是8000欧元,与之前所申报的价值是不一致的,市场行情我方也予以调查,均是按照100美金进行赔付,代理赔偿给我方的金额也是100美金,并且原告在我方处长期发货,也知道赔付是100美金,之前有提醒过原告需要买保险,但原告一直未购买保险; 2、原告称货值8000欧元,我方发货之前是不知道的; 3、原告之后又通过联邦发货,其申报价值为286.2美金,与在被告处申报的价值又不一致。
      争议焦点】    
       被告需赔偿原告多少赔偿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达方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42.90美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均没有异议,双方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事实清楚。
       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将原告托运的货物丢失,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货物运输义务,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主张按公司的《赔偿规则》以及行业惯例进行赔偿,但双方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知道并认可该《赔偿规则》及行业惯例,该《赔偿规则》及行业惯例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原告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值为342.90美元,原告主张该价值是为了清关方便,按惯例该申报价值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但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价值是原告的义务,该价格系原告主动申报,应认为其认可该申报价值。据此,可认定双方在合同生效后确认货物价值为342.90美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42.90美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19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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