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合作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广东XX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X号。
被申请人广东省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XX路X号。
申请人申请仲裁称,2014年2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会员协议》,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综合类会员,可以在交易平台从事或参与贵金属交易业务,后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交易问题和风险隐患,是国家整治对象,遂要求被申请人退还相关款项。被申请人在退还申请人人民币25000元后,便拒绝退还其他款项。因此,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如下:
(一) 裁决确认《会员协议》无效;
(二)裁决被申请人返还会员费150万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预存的交易准备金25万元;
(四) 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管理费30万元;
(五)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资金占用费(以20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从2016年8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针对以上仲裁请求发表了答辩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
该《会员协议》是否有效?申请人是否应当退还申请人的相关费用?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过调查后,作出(2018)穗仲案字第2909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同意申请人撤回“裁决确认《会员协议》无效”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转账支付25万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2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800元、保全费5000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本案仲裁费34702元,由申请人承担3088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3817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作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11日签订《会员协议》,后因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交易问题和风险隐患而产生纠纷。被申请人认为该《会员协议》合法有效,且申请人交纳的会员费是申请人的义务,故其不应承担退还相关款项的义务。后双方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由仲裁委制作裁决书,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交纳的交易准备金人民币25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23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