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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交流会成功召开后,委托方不支付尾款,受托方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9-09-06 14: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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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XX大厦X楼。
       被告:山西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太原XX产业园区X区X号。
       原告诉称,2016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2016 中国新能源汽车运营商与车企对接采购交流会暨论坛委托举办协议》,由原告于2016年5月14-15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境内承办2016中国新能源汽车运营商与车企对接采购交流会暨论坛,合同明确约定会议款项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元),首付款叁拾万元于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余款壹佰叁拾万元在会议召开后15 个工作日(即6月30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全力以赴积极组织并成功举办了本次交流会暨论坛。会务活动圆满结束后,2016年5月20日被告转账支付了叁拾万元,剩余会议款项壹佰叁拾万元(¥1,300,000)一直拖欠至 今未支付。被告未按时支付会议款项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的经营和资金流动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会议款项人民币1,3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213,809.3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513,809.38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已经偿还原告的货款有多少?剩余多少货款尚未偿还?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会议款1300000元;
       二、被告山西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利息213809.38元,并支付以会议款1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基于自愿签订了服务合同,由原告方承办采购交流会,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但是在交流会结束后,被告却只支付了预付款,剩余款项不再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10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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