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萍乡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工业园XX路X厂房内。
被告:东莞市XX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地址:东莞市黄江镇黄京坑村XX工业区X号。
原告是被告的手机配件供应商,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各种规格手机玻璃盖板。原告送货后,被告都予以签收。双方往来业务每月对帐一次,并约定月结30天付款。2017年10月份原告送货6082片,货款42574元;2017年11份送货585片,货款4095元,合计货款共46669元。被告欠付上述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一直拖延不付。原告认为被告除支付所欠货款外,还应依法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像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6669元和自起诉之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支付的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2019)粤1973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的货款46669元,被告于2019年4月25日前、2019年5月25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20000元、26669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4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三、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向原告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违约金10000元和受理费483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各方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捺印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长期合作,原告是被告的供应商,但被告自2017年10月至11月拖欠货款,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国晖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自愿分期支付货款,该争议最终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09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