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XX苑XX栋。
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XX号。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8年9月开始合作,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水泥建筑材料。截至2018年12月25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价值766260元的货物,被告也已确认收到了全部货物,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有464060元货款未付清。虽经原告数次催要,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截至目前,被告仍有人民币464060元的货款未支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本金人民币464060元及逾期利息863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7269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已经偿还原告的货款有多少?剩余多少货款尚未偿还?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法院作出(2019)粤0305民初2025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46406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4195.21元,以上共计468255. 21元。被告分三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于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16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160000元,第三期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剩余款项148255.21元。被告按时付清前两期款项后,原告需于201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开具货款本金为464060元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如约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双方权利义务就此结清;如被告未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付款项(即468255.21元扣减已付款项)及利息(以464060元扣减已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7日起算,计至实际付清之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基于自愿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原告交付了货物之后,被告却一直不结清货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由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主动分期偿还所有应付款项,该争议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05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