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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支付报酬,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19-11-06 10: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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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路X号。
       被告:吉林市XX润滑油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XX小区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3月签订《XX换油加盟推广宣传片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制作约3分钟的宣传片和纯后期剪辑包装制作,被告则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40000元作视频制作费。原告按被告提出的要求及合同约定,履行并交付制作完成的宣传片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视频制作费用,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称,2018年5月8日发生了新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传销”案广东云联惠“传销案”,广州警方查封了XX整栋大楼总计22层,XX大楼附近有警方的围栏、铁马,有警车日夜巡逻,非警方人员不得靠近XX大楼。因为被告的经营场所、办公地就在XX大楼第11层,因此导致被告不知道原告已经起诉。而原告提交的视频中多次提多“广东XX”的字样,因此被告不予采纳。如果原告照被告的要求重做后的宣传片去掉了“广东XX”的信息,使该宣传片合法,被告是愿意支付加工费的。
      争议焦点
       原告交付的视频是否符合约定?
      处理结果
       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被告提起上述,最终双方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二审法院作出(2018)粵06民终126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与原告共同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共46550元(包括定作报酬40000元、违约金6000元及一审诉讼费55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于2018年12月19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550元、二审受理费550元,均由被告承担。因一审诉讼费550元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应付的该部分费用已包含于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中;
       三、若被告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若被告未能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有权按照原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宣传片,被告支付报酬40000元。但是在原告制作完宣传片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却不支付报酬,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出席一审法庭,却在收到判决书后提起上诉,并表示被告并不知道原告提起了诉讼,而被告方不支付报酬的原因是原告的宣传视频不符合要求。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原告重新制作合格的宣传视频后,被告支付报酬。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 FHMZ007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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