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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分期支付货款
发布时间:2019-11-01 15: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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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XX科技园X楼。
       被告深圳市XX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XX路X号。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6 年7月份起开始向原告订购风扇,原告接到被告的订单后累计共向被告提供了价值人民币65900.45元的货物。被告收到上述货物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有人民币49411元的货款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本金人民币49411 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087元(自2018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8月30日止),以上共计人民币5049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所欠的货款有多少?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法院作出2018)粤0306民初2083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411元。现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分六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8235元;第二期: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8235元;第三期: 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8235元,第四期: 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8235元;第五期: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8235元;第六期: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8236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二、若被告如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结。若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期支付完毕,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全部款项及利息1087元(以494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1日 起计至2018年8月30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原告自愿承担(已交)。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自2016年7月开始向原告订购风扇,被告收到货物后却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国晖在收到原告的委托后,积极与被告取得联系。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愿意分期支付剩余所欠货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LHMS004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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