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追偿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1日,被告严某某与四川A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0900元,分12期偿还。同日,被告与云南B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由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发放后,被告仅偿还部分本息,自2025年4月起开始逾期。2025年3月10日,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为被告代偿了剩余全部款项。
2026年2月28日,云南B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CC非融资性担保(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的全部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完成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被告催收,均未果。
2026年5月14日,原告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4894.46元、资金占用费(按LPR四倍计算)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代偿凭证、债权转让协议、催收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对被告的还款情况进行了逐笔核算,确保诉讼请求金额的准确无误。同时,律师还特别关注到被告可能难以一次性清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以诉促调、分期回款”的诉讼策略。
庭审前,国晖律师指导原告方准备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合同验签报告、人脸识别照片、代偿银行转账回单、债权转让对价支付凭证等共计19份证据,形成了从借款发生、担保代偿到债权转让的全流程闭环证据体系。在律师的专业论证下,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了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支撑。
【争议焦点】
❶ 原告通过债权转让取得追偿权是否合法有效;
❷ 资金占用费按LPR四倍计算是否具有合同依据;
❸ 律师费1000元是否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应否由被告承担。
【处理结果】
本案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经国晖律师积极沟通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严某某确认欠原告代偿款5394.46元(含律师费500元),自愿分6期支付,前五期每期支付900元,最后一期支付894.46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三、关键条款: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足额付款,原告有权就全部未清偿款项及受理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521.3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LPR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若被告按期足额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追偿权纠纷小额诉讼案件,国晖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位和务实的谈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兼具“灵活性”与“保障性”的调解方案,充分展现了律师在非诉解纷领域的重要价值。
追偿权纠纷的核心在于证明“代偿事实”和“债权转让有效”两个环节。国晖律师指导原告准备了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代偿确认书、银行转账回单到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对价支付凭证的全套证据,并通过合同验签报告和人脸识别照片,有效回应了被告可能提出的“非本人签约”抗辩。这种“证据前置”的思维,为后续调解占据了主动地位。
考虑到小额诉讼中被告的履行能力有限,若强行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反而可能因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国晖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一现实,在诉讼中主动寻求调解,为被告设计了“前五期900元、最后一期894.46元”的分期还款方案,既减轻了被告的短期还款压力,也为原告争取到了确定的回款时间和路径。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追偿权纠纷中,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打赢官司,更在于通过专业的调解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可执行、有保障”的实际利益,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回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佛晖民字第064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