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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十年积怨,国晖律师法援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6-06-15 15: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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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相邻关系纠纷(含本诉与反诉)

      【案情简介

       胡A和胡B系其邻居,双方房屋相邻。2023年,双方因房屋改建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23年11月13日,经当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胡A改建楼房前面飘板1米,双方防盗窗只能做30公分;今后任何一方改建,建设期间垃圾杂物由建设方清理干净等。

       然而,协议签订后,胡B在改建过程中,将防盗窗做成了45公分,超出约定15公分;同时,其油烟管道排口正对胡A家门口,且用木板挡住侧巷,影响通行。胡A多次沟通无果,遂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B:1. 按协议将防盗窗拆除超出部分调整至30公分;2. 改变油烟管位置或调整排口方向;3. 拆除侧巷木板恢复通行;4. 将房屋后路面(胡A门前埕)恢复原状。

       胡B收到起诉状后,不仅不同意整改,反而提起反诉,称胡A长期在公共空间堆放废弃花草盆栽,且在改建过程中不当施工导致公共巷道路面破损、沉降,请求判令胡A清理杂物、修复路面,并要求胡A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胡A因经济困难,向汕头市潮南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处审查后,指派国晖(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此案。国晖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收集了2020年7月老屋改建照片、2020年8月对方阻挠施工的图片、垃圾堆放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并起草了民事答辩状,针对反诉请求逐一辩驳:1. 胡A堆放的废弃花草位于自家门口,不影响公共通行,如法院认定确有影响,同意清理;2. 胡A改建于2020年7月,早在对方之前,且完工后已清理完毕自家建筑垃圾,路面损坏主要是对方长期堆放垃圾所致。

      【争议焦点

       被告胡B的防盗窗超出协议约定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拆除调整;
       油烟管道排口正对原告门口是否构成相邻妨害;
       双方各自主张的路面损坏、杂物堆放责任如何划分;
       本诉与反诉能否通过调解一揽子解决。

      【处理结果

       本案由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法院依法组织了庭前调解和开庭审理。国晖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同时也表达了受援人愿意协商解决、维护邻里和谐的态度。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一、胡A同意胡B安装尚未安装的防盗窗,对原超出双方于2023年11月13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约定部分不作拆除;
       二、胡B同意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30日内将其房屋后墙上六个油烟口调整为垂直向下的方向;
       三、胡B同意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3日内拆除置于胡A侧巷房屋的木板,恢复道路通行;
       四、胡A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30日内负责浇筑胡B房屋后路面(即胡A房屋前面埕),由胡B在该路面浇筑完毕后3日内支付给胡A费用500元;
       五、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胡A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B负担。
       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按约履行,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涉及邻里之间因房屋改建引发的多重矛盾,如防盗窗超宽、油烟排放、通道堵塞、路面损坏、杂物堆放等。这类案件往往情绪对立严重、事实复杂且时间跨度长,若判决结案,极易“案结事不了”,甚至加剧矛盾。国晖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依然展现了高度的专业性和调解智慧。

       第一,全面调查取证,夯实事实基础。律师接受指派后,没有因为法律援助案件而降低工作标准,而是主动调取了2020年7月的老屋改建照片、2020年8月对方阻挠施工的图片、垃圾堆放现场照片等证据,形成了清晰的时间线,有力反驳了反诉原告关于“2023年起双方先后改建”“胡A未清理垃圾”等不实陈述。

       第二,精准把握相邻关系法律原则。律师在答辩状和代理词中,紧紧围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基本原则,既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又不激化矛盾,为调解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善用法援调解机制,促成双赢。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各让一步:胡A放弃了对防盗窗超宽的拆除要求,同意对方不作整改;胡B则同意调整油烟口方向、拆除木板、分担路面浇筑费用。这一结果既避免了判决后的执行难,又真正恢复了邻里和睦,符合法律援助“定分止争”的宗旨。

       相邻关系纠纷优先调解:邻里矛盾往往积怨已久,诉讼只是手段,化解矛盾才是目的。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但调解更利于双方自觉履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四)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五)请求相邻关系纠纷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鮀晖民字第010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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