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贵州省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屋顶业主陈某某诉至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新能源公司诉称,其与陈某某签订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屋顶租赁合同后,在陈某某屋顶安装了光伏电站。后陈某某以屋顶漏水为由,采取剪断线路、阻拦通电等方式妨害电站正常运行,导致电站长期停运,造成持续经济损失。新能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某停止妨害、不得再实施妨害行为、赔偿发电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陈某某则认为,光伏设备安装施工不当破坏了屋顶防水层,导致其家中多处漏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其多次联系新能源公司要求维修未获妥善处理,遂采取断电措施以督促对方解决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某提起反诉,要求新能源公司赔偿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陈某某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地勘查,发现屋顶确实存在多处渗水痕迹,且漏水点与光伏支架基座安装位置高度关联。律师同时审查了双方合同,确认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新能源公司)应保证施工不对屋顶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应及时修复”。在此基础上,律师为陈某某厘清了关键法律判断:陈某某因漏水遭受损害事实清楚,具备正当维权基础,但其自行切断线路、阻拦通电的行为,在法律上确实存在被认定为违约及侵权的风险,若法院判决,可能面临“漏水损失获赔”与“妨害行为担责”并存的局面。
基于此,国晖律师确立了“维权不失理、止损不扩损”的代理策略,不回避陈某某行为的不妥之处,同时以漏水事实和合同约定为核心筹码,积极推动调解。律师多次与新能源公司沟通,向其说明若判决结案,公司需同时面对漏水赔偿和电站长期停运的双重损失;而对陈某某则释明,若坚持对抗,可能需承担停运期间的发电损失赔偿。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❶ 陈某某以屋顶漏水为由切断光伏线路、妨害电站运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及侵权;
❷ 新能源公司是否应当对屋顶漏水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❸ 双方合同关系应否继续维持,以及合同期满后电站的处置问题。
【处理结果】
经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能源公司于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陈某某房屋的防水工程,租赁期内若再出现漏水,新能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场维修,超时后陈某某自行维修的费用由新能源公司双倍支付;
二、新能源公司当庭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已当庭支付);
三、陈某某配合新能源公司与相关能源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租金收益不变;
四、租赁期满后,光伏电站归新能源公司所有并负责拆除,恢复屋顶原状,若再因安装原因导致漏水,由新能源公司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能源公司负担。陈某某自愿撤回反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户用光伏电站租赁引发的相邻及合同纠纷。随着户用光伏的快速普及,屋顶漏水、设备噪音、采光遮挡等衍生问题日益突出,农户与新能源企业之间的矛盾呈现多发态势。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农户的实际居住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但其自行断电维权的做法又存在法律风险。面对“事出有因、手段失当”的当事人,国晖律师没有简单鼓励对抗到底,而是精准定位双方的核心诉求——陈某某要的是漏水解决和损害赔偿,新能源公司要的是电站恢复运营——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双方从对立走向和解。
最终达成的调解方案兼具务实性与前瞻性:漏水问题从“当前修复”到“后续双倍保障”层层设防,损害赔偿当庭兑现,合同关系通过三方转签得以延续且租金不变,期满拆除责任明确归属企业。这一方案既保障了农户的居住安全和租金收益,又避免了电站拆除导致的数十万元资产损失,真正实现了“不拆机、双满意”的共赢效果。
↓ 案件提示:
屋顶业主签订光伏租赁合同后,合同中通常包含“保证电站免受干扰”的承诺条款。若业主自行断电、剪线或破坏设备,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电站停运期间的发电损失赔偿。若确实存在屋顶漏水等质量问题,应通过书面催告维修、行政投诉或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擅自采取妨害行为,以免“有理变无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筑晖民字第005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