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追偿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9日,被告黄某某与四川A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7300元,贷款年利率15%,分12期偿还。同日,被告与黑龙江省B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该担保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当日,银行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7300元。
然而,被告在获得借款后仅一个月便出现逾期。2025年9月29日,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25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B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为被告代偿全部剩余款项。2026年1月30日,该担保公司与原告福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的全部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完成后,原告依法向被告发送了债转短信通知,履行了债权转让的告知义务。
因被告始终未能清偿债务,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追偿权诉讼。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主体——借款人(被告)、放款银行、担保公司、债权受让人(原告),交易链条较长,证据材料繁多。律师逐一审查了《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代偿流水、债转流水、还款明细、合同验签报告、人脸识别照片等十余份证据,确保每一环节的证据链条完整闭合,不存在任何瑕疵。
在诉讼策略上,国晖律师面临一个关键问题:代偿款8800.43元中,本金为7300元,其余为利息和担保费,而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直接关系到原告的可得利益。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清晰阐述了各项费用的构成及计算依据,并主张资金占用费应参照LPR的4倍计算。
案件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国晖律师在庭审中充分举证,所有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全面确认。
【争议焦点】
❶ 债权转让是否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是否已履行合法有效的通知义务;
❷ 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应按何种利率标准计算、从何时起算;
❸ 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
【处理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8800.4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8800.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支持律师费5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亦由被告负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标的额虽小(仅8800余元),但国晖律师的专业态度和工作质量丝毫不打折扣,充分体现了“案件无大小、专业见真章”的职业精神。
本案的难点在于债权经过了从银行到担保公司、再从担保公司到原告的两次转让,任一环节存在瑕疵都可能影响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国晖律师逐环核查了放款凭证、代偿证明、债权转让协议及债转通知等关键证据,特别是向法庭提交了债转短信通知的截图记录,证明原告已依法履行了对被告的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使法院确信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债务。
律师在庭审中详细阐述了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虽然法院最终将资金占用费标准从LPR的4倍调整为LPR本身(基于案件性质及小额诉讼的裁量特点),但支持了自代偿次日(2025年9月29日)起算的主张,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赔偿权利。
▼ 实用法律知识分享:
① 追偿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担保公司代偿后,依法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该权利随债权转让一并转移给原告。
② 债权转让的核心要件: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通知必须真实有效——本案中短信通知被法院采信作为有效送达方式,提示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务必保留送达凭证。
③ 小额诉讼程序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本案标的8800余元,适用小额程序,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无需经历二审程序,大大缩短了维权周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2026)佛晖民字第05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