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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条款
发布时间:2016-12-20 1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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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告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园xx栋xx室,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1日前,原告与被告多次合作,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支付一定的货款给原告,对账单月结30天。双方还约定被告若未按结算期准时付款,按累计未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七收取逾期滞纳金。2015年1月底,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419701.9元。被告本应在2015年2月28日前及时足额付清全部货款,但被告却未依约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83337.4元。原告提交了对账单、送货单、退票理由书以及被告变更信息查询单作为证据。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83337.4元,并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七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5月28日为3666元,合计暂为18700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拖欠货款的违约行为?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4705.64元;
       二、被告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拖欠货款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74705.6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5月15日起计至法院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相关的购销合同,但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构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应积极履行。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提交了对账单、送货单、退票理由书以及被告变更信息查询单作为证据证明。相反,被告在庭审时无辩称意见,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采纳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判定其在规定时效内支付货款。因双方约定了迟延支付的违约金条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因拖欠货款产生的违约金,但该约定的标准过高,法院予以调整,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94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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