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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法院应予准许
发布时间:2018-08-14 10: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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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体育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张某,男,1960年7月22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系深圳市南山区xx商行实际经营者。
       被告胡某,女,1970年1月11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系深圳市南山区xx商行登记负责人。
       原告诉称:2013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xx花园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LZ20130102),合同约定被告张某租赁原告管理的xx花园xx号商铺,租期自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为5304元,且租金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被告须在每月23日前向原告交纳当月租金;约定被告胡某作为担保人,对张某因合同产生的各种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合同另对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以及其它合同权利义务做了详尽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将商铺租给被告使用,但是被告长期以来拖欠租金不付,至今已拖欠原告租金59669元。原告多次上门催缴,被告亦多次承诺会予以缴纳,但被告至今依然未予任何支付。被告无理拒不支付的行为明显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xx花园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LZ20130102);2.被告张某支付拖欠的商品租金人民币59669元(暂计至2015年4月25日);3.被告张某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42433.35元(逾期缴租每日按拖欠租金总额的5%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应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4.被告胡某对前述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告身份信息、《xx花园商铺租赁合同》等为证。
       两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张某是否拖欠原告租金?被告胡某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由于案件出现了新情况,原告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提出了撤诉申请。2017年4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予原告深圳市xx体育中心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构成了严重违约,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告身份信息、《xx花园商铺租赁合同》等为证。
       由于案件出现了新情况,原告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准予原告深圳市xx体育中心撤回起诉”的裁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62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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