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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帮助原告申请冻结被告财产,被告主动结清全部货款
发布时间:2021-11-17 09: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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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柳州市XX五金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住所地:柳州市。
       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诉称,原告柳州市XX五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成立,经营范围为五金产品、金属材料、交通设施、电动工具、气动工具、不锈钢制品、焊接材料及设备、电线电缆、日用百货、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橡胶制品销售等。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多次建立了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每次发出货物订购信息后,原告均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货物,并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截止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尚欠付货款¥200472.5元(大写:贰拾万元零肆佰柒拾贰元伍角)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472.5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1002.9元(计算方法: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至2019年12月5日止;以¥2004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3月24日;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的1.5倍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1、2项诉讼金额总计为:¥221475.4元)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支付多少货款及违约金?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开庭前双方达成调解,被告结清了全部借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同意了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多次建立了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均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货物,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晖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向法院提交了财产查扣申请书,将被告的财产依法予以冻结。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被告积极清偿了全部应付货款,该争议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NHMS011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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