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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代理下,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1-11-23 16: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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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YY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ZZ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万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雷公镇。
       原告诉称,2019年,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同编号为XW2019-2 -2801的《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绞肉机等系列小家电货物。合同签订后,被告基本以被告二名义向原告发送采购单进行下单,原告向被告一供货后,货款以月度形式对账结算,双方合作期间形成的对账单显示的收货单位为被告一,落款由被告二加盖公章及被告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双方对账后由各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021年3月12日及2021年3月24日,原被告确认截至2021年2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共计450038.45元。根据2021年3月24日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显示,被告向原告开具面额合计400000元的支票,该支票款已在欠款中扣减,扣减后截至2021年2月被告尚欠货款为450038.45元。由于前述两张支票因出票账户余额不足均无法兑现,故前述截至2021年2月被告的欠款应为850038.45元。但双方对账后被告仅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万某于2021年4月9日向原告指定的收款人支付了货款10000元。后原告又分别于2021年4月10日及2021年4月12日向被告一交付了价值合计16343元的货物。故截至2021年4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合计766381.45元(850038.45元+16343元100000元)。原告认为,虽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同并向被告一交付涉案货物,但被告二曾以其名义向原告退回部分涉案货物,被告二亦以其名义与原告对账并加盖公章,且被告一、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结构一致;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多次以其个人账户向原告支付合作期间的货款。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构成混同,三被告应当依法对涉案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66381.45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38.4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34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利息为175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万某辩称,答辩人万某只是被告YY公司、Z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被告YY公司、ZZ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代表被告YY公司或ZZ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代表被告YY公司或ZZ公司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代表被告YY公司或ZZ公司支付相应货款。被告万某代表被告YY公司或ZZ公司执行前述公司事务的责任应由被告YY公司或ZZ公司承担,原告关于三被告构成混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告关于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YY公司、ZZ公司未予答辩。
      争议焦点
       三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应当支付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顺德YY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ZZ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0038.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21 年5月13日起以75008.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二、被告广东顺德YY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4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21年5月13日起以163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采购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一支付部分货款后,截至2021年4月,尚欠原告货款合计766381.45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诉讼,代理原告递交起诉状,并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将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过庭审,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按期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FHMZ018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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