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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国晖律师为其争取到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10-05 16: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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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5月1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22年6月24日被逮捕。后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与福建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承包东莞市塘厦XX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工地的木工工程,后吴某某于2021年3月安排工人进场务工。2021年6月底,吴某某拖欠工人工资逃跑,2021年7月12日多名工人因无法联系吴某某到东莞市塘厦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访,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已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到上述项目工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责令支付,吴某某仍处以失联状态,不配合调查和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后公安机关找到工人魏某、冉某某、彭某某等人作证,证实吴某某拖欠魏某班组、冉某某班组、彭某某班组共32名员工劳动报酬合计约6万元。2022年5月18日,民警在东莞市某酒店将吴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逃跑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为解决案件,特委托国晖律师代理,国晖律师了解案件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1.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2.经济困难,请求从轻判处罚金刑等辩护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调查审理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其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以逃跑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认其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罪轻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面对被告人的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以了解案情,指导被告人认罪认罚,为被告人进行轻罪辩护,并鉴于对庭审流程的了解,开庭前向被告人介绍庭审流程,让被告人更好地遵守庭审纪律,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好的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罪轻辩护意见,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XS024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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